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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作者:    访问次数:15    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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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孟某某于1987年1月1日在白云观进行道学修行,1989年5月由白云观推荐入中国道教学院第一期进修学习,学习期限两年,学习期满后孟某某的户籍签入白云观的集体户口上,回到白云观主要从事道教经乐团工作,每天还要参加值班(也称值殿),两人一个殿堂(每人两小时一换班)。因工作需要1999年12月24日调离白云观,在白云观工作期间由白云观发放生活费用,调离时孟某某每月的生活费用在2000元左右。孟某某认为在工作期间中国道教协会未依法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所以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4766号裁决书,驳回孟某某仲裁请求。孟某某不认可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

来源:(2022)京02民终1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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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孟某某与中国道教协会于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24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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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要旨

 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特征。

  第一,关于人身从性性,中国道教协会属于宗教团体,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白云观是中国道教协会的直属宫观。孟某某曾在白云观挂单,接受教义教规约束,接受中国道教协会和白云观日常管理,形式上与中国道教协会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从属关系。双方以挂单的方式建立人身从属关系,应当进一步追寻行为的目的,以探求本质。从本质上看,教义教规作为人身从属性的纽带,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开展宗教活动,而不是法人营利。考虑双方建立这种人身从属关系的目的,一方面,孟某某挂单入住白云观的目的应为修行,而非赚取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白云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为道士修行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亦非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因此,双方在本质上是以信仰为纽带建立的从属关系,而非以利益关系为纽带建立的从属关系;故双方是宗教团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关于经济从属性,孟某某以白云观曾向其发放工资为由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白云观依据自治、自养的宗教政策向挂单道士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属于宗教“自治、自养”范畴。在孟某某挂单之初,双方未就劳动报酬进行过任何约定,白云观向孟某某发放的单费并不是为了购买孟某某的劳动价值,而是对挂单道士提供的日常修行与生活条件的一部分。孟某某所进行的值殿、经乐团等活动均是修行的一部分,其本质不是为了获取报酬而从事的劳动。因此,以单费表现出来的形式上的经济从属性,在本质上是修行和生活条件上的从属,而不是经济利益上的从属;孟某某在挂单期间获取的单费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第三,关于组织从属性,孟某某在白云观挂单,根据白云观的组织安排,从事值殿、经乐团等活动,在形式上建立了组织从属关系。宗教活动表现出一定组织性,由组织起来的宗教教职人员来完成。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活动的主体,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完成日常宗教活动,维持宫观日常秩序。值殿、经乐团等活动既是孟某某的个人修行的方式,也是白云观日常宗教活动的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孟某某从事的有组织的宗教活动的内容,均具有鲜明的宗教属性,属于宗教事务的核心内容。这些核心的宗教事务与维护宫观日常运转的辅助事务不同,是不可能通过购买劳动力资源来完成的,不可能具有劳动属性。因此,孟某某从事的值殿、经乐团等活动在本质上不属于劳动。

另,将宗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重要举措,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孟某某以《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为由主张其与中国道教协会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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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评析

白云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接受道士挂单,道士可以长住也可以暂住;中国道教协会并非营利机构,白云观收取门票等系为了自给自养;道士出于宗教信仰挂单,其所进行的值殿、经乐团等工作均是修行的一部分,是宗教活动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宗教信仰服务的内容。

劳动关系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孟某某作为出家道士,脱离世俗家庭,在白云观进行道学修行,是出于信仰、思想、精神方面的追求,其并不以白云观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作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白云观即使发放生活费用,也应属于宗教组织“自治”“自养”范畴,故孟某某在本案中不符合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范畴。白云观作为宗教人士修行场所,为宗教人士前往修行、交流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并非为他人提供劳动就业机会,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孟某某主张与白云观或中国道教协会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纠纷的根源在于孟某某为了补办社会保障相关手续。孟某某作为资深宗教教职人员,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其法治意识应予以肯定,但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的目的是扩大保险覆盖面,并不能据此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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