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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强制执行,能否追加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人?
作者:    访问次数:28    时间:2024/04/19

实务中,在公司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账面没有资金可供执行,或者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法院执行不到任何财产,最终发出终结执行裁定,往往导致申请人“束手无策”,导致执行不到位。


笔者也多次被问到能否申请追加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因为很多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老板”,且个人名下往往有财产,如果能把法定代表人追加为被执行人,那申请人获得执行款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那到底能否追加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人呢?



答案是:看情况。

 



公司被强制执行,法定代表人受到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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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2、协助报告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3、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

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被强制执行,法定代表人可能要面临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限制出境、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在公司被强制执行后,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基本的配合执行义务,包括协助法院调查、接受谈话及如实进行公司财产申报等。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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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公司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不能将归属于公司的责任强加给法定代表人。但是实务中确实存在个人利用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交易,并故意违约,进而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


有鉴于此,2015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中提到: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但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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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不能单从理论上推定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财产存在混同,必须通过证据证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个人之间的资金存在混用、账户资金往来不正常等情况,才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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