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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为跨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前后的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作者:    访问次数:67    时间:2023/12/28

本司法解释是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施行后会面临一些合同的履行行为“跨越”本司法解释施行前后的问题。当一个法律事实的不同部分,或者多个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分别落人了两部法律、司法解释的有效施行期间,这时既不能说法律事实的全部发生时间在旧法有效施行期间,也不能说法律事实全部发生在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施行期间,如何选择确定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就成为一个很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这些法律事实可以称之为特殊形态的法律事实,较为典型的包括某个法律事实发生并持续“横跨”新旧两部法律的有效施行期间,例如,继续性合同的履行行为“跨越”本司法解释施行前后。《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第3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领域,对于履行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合同,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第3款的但书条款,即不能适用《民法典》,而应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2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履行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合同,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的同时,可以适用本司法解释对《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的解释规定。

对于履行跨越的合同纠纷,还需要强调的是,因履行行为发生的争议包括拒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这些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履行一般会伴随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因履行产生的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争议属于“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但是,不能将拒不履行、违约视为一种“状态”的持续或者跨越。拒不履行是一种不作为,从拒不履行开始法律后果已经产生和确定,不能认为一直处于拒不履行的状态。违约责任从违约行为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能认为一直处于“违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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