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
作者:    访问次数:685    时间:2020/04/08
     一、英国劳工法之特色
    一、法律不干预
    为规律劳资关系,基本上有二个途径,可资采取。第一个途径是劳动者团结,组织工会,与雇主(雇主团体)从事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aiIung),订立团体协议(在台湾称为团体协约)(Collective Agreement),确定彼此间之权利义务关系。第二个途径是通过立法(Legislation),规定雇主之义务,保障劳动者之权益。一个国家(地区)究竟采取何种途径,团受其社会、哲学思想、工业经济发展及政治制度之影响,但仅有轻重之别,实难偏废。另外,无论采取何种途径,均与法律发生密切关系。试分为三点加以说明:
    (一)法律补助之功能——协助建立集体谈判制度
    法律虽不能有效强制劳资双方从事集体谈判,但法律得承认工会合法地位,保障工会活动,规定集体谈判程序,直接或间接协助集体协议之履行。
    (二)法律规范之功能——保护立法之制定
    法律为保护劳工利益,得就工资、工时、体假、福利及安全卫生等问题,详设规定,对于违反者,予以制裁。法律强制规定之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与集体谈判制度之功能,具有密切关系。。假若集体谈判制度能够有效合理规律劳资问题,保护立法可相对减少。反之,假若集体谈判制度根本未能建立或名存实亡,则将多赖国家立法以维护劳工权益。
    (三)法律限制之功能——规定解决劳资争议之程序
    无论采取集体谈判制度或国家保护立法,劳资争议均难避免。为保护劳资双方当事人利益及难护社会公益,法律除规定争议之手段外,并可提供解决劳资争议之程序及调解仲裁机关。
    如果我们依照上述劳工法三种功能,分析英国劳工法制,可以发现其具有三个基本要点:
    (l)集体谈判系英国劳资关系之基本体制。英国法律虽设有各种规定,保障工会活动,支持或鼓励当事人从事集体谈判,但关于集体谈判之程序,完全让由当事人自治。团体协议在法律上并不成为具有拘束力之契约。
    (2)在集体谈判体制下,保护立法系处于次要、从属、辅助之地位。惟六十年代以未,劳工立法剧增,发展趋势,实堪注意。
    (3)在劳资争议方面,整个英国法制之发展,最具启示性,可分为三个阶段:O劳动者企图组织工会,以罢工为手段,争取改善劳动条件。O法院对于劳工争议行为,在民事上及刑事上加以制裁,严格限制工会活动o O国会为适应社会需要,并因劳工逐渐取得参政权,乃逐渐制定特别法案,废止法院之判决。基于此种发展,劳工立法之目的,不是积极地规律劳资争议问题,而是消极地取消法院对劳工组织工会及从事罢工等争议行为之限制。
    据上所述,可知英国法律规律劳资关系之功能,甚为有限。学者称之为Abstention of law(法律之欠缺)或'Non -intenrention by the law(法律不干预),此为英国劳工法最基本之特色。牛津大学前任比较法教授,英国劳工法权威学者Kahn - Freund氏曾谓:
    “英国劳工法在规律劳动关系,其功能至为消极,在举世各国中,独具特色D法律、法律实务界与劳动关系殊少发生关联。依本人所信,此实为英国劳动关系健全之证明。依赖立法或法律制裁,以强制雇主与受雇人间权利义务,仍表示劳动关系之实际崩溃或正处于崩溃边缘。对工会面言,此实为其衰微之信号,绝非其力量之象征。”(’there is,perhaps,no major counhy in the world in w}uchtlle lawhas playeda less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shaping of industrialthan in Creat Britain and in which the law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have less to do with labour relations.Li the writer’s piruon Uris iS an
indication that these relations are fundamentally healthy. Reliance on
legislationand on legal sanctions for the enforcement of rights and du-
ties between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may be a symptom of an actual
or impending breakdown and,especially on the side of the unions,
frequently a sighof weakness,certainly not a sigri of strengLh.)
    Kahn - Freund教授认为,  “法律之欠缺”,系表示英国劳资关系之健全,此项在一九五四年提出之乐观看法,由于目前英国劳资关系危机严重,深受怀疑。近年来劳工立法增多,法律规律功能日盏增强。惟综合观之,法律规范之消极性,仍为英国劳工法之特色,此为研究英国劳工法所应把握之基本知识。
    二、社会政治背景
    在规律劳动关系方面,英国系采取“法律不干预”之基本政策,已如上述。然而,英国法律为何如此消极?英国立法者为何如此保守,如此自制?此实为极有趣味、极为重要的问题。
    英国法律拒绝干预劳动关系,不是建立在一种哲学思想体系之上,也不是政治家或法律学者有计划之安排。就 relations像其他英国法律制度一样,这是历史经验之产物。因此,为理解英国劳工法此项基本特色,必须通盘检讨十九世纪英国社会政治史。简而言之,可归纳为三点加以说明:
    (1)十八世纪末叶及十九世纪初叶,正值英国工业快速发展、劳工问题滋生之际。但在此期间,英国政治体制系沿袭光荣革命以来之成规,其所产生国会,基本上仍是中世纪之组织结构,代表地主资产阶级利益,期其积极立法,保护劳工,自不可能。
    (2)在劳工问题发展之关键期间,劳动者不但未受到法律之保护,工会活动反而受到《禁止结社法》(Combina-tion Acts 1799,1800)之取缔及制裁。在欠缺法律保护之下,劳工开始团结自救,历百年之奋斗,地位趋于稳固。一八六七年及一八八四年《国民参政法》(Representation ofPeoples Act)之制定,使劳工逐渐取得参政权之前,劳工已能透过集体谈判制度,照顾自己利益,无需特别藉重法律之保护了。
    (3)基于长期奋斗之经验,劳工及工会确信,所可信赖者,系劳动者团结之力量;能有效争取政善劳动条件者,系罢工等争议行为。劳工们不期望国会积极立法之保护,仅要求国家和法律之不干预。
    三、法院之保守主义及阶级意识
    (一)法院对工会运动之敌视英国法律在规律劳资关系,所以扮演次要角色之另一项基本原因,系工会怀疑法院判决之公正性。自十九世纪以来,英国法院对于劳动者组织工会,以罢工为手段,争取改善劳动条件之目的及方法,根本采取敌对态度。法院所采取压制工会之方法,计有二种:二为创设或扩张适用普通法上之刑事罪名(尤其是Criminal Conspiracy,刑事共谋罪)及侵权行为(尤其是ResUain of Trade,限制营业之理论);一为对保护劳工之法律尽量采取狭义解释,但对于不利工会活动之法律则尽量采取广义解释。劳工及工会在法院敌视之判决下,挣扎奋斗,直至一八七0年代,工会力量日趋稳固,工人逐渐取得参政权后,始利用国会立法,废止法院判决。此项法院判决与国会立法之相互对抗,构成英国劳工法制史上最具启示性之一页,俟后再为详述。兹仅就Tolpuddle -案,说明法院之态度及工会之反应。
    在立法取缔及法院诉追情况之下,工人为生存而奋斗(Stm器le for existence),从事秘密结社,并举行特别仪式,以增强组织团结力量。例如在Exter地方劳工秘密会议中,与会之代表们携带二把木斧、二取本剑、二幅而具、二件白袍、一架死亡之形象、一本圣经。政府对于此项秘密结社,至为关切。一八三四年,在Dorchester地方之Tolpuddle村,有六名农工被控诉违反一七九七年之《禁止不法宣誓法》。罪名虽甚牵强,但内政部长Lord Melboure坚持应予追诉。一位刚就任之法官John wini~,判决被告应放逐澳州七年,处罚堪称严酷。工会代表在伦敦集会,游行请愿,要求减刑,但终无结果。此项判决不仅引起劳工之怨恨,而且成为英国工会运动史上之大事o[l)一九三四年,全国工会联盟(Trade Union Congress,简称TUC)除出版TolpuddleMartyrs(Tolpuddle烈士l百年纪念专集外,并在Tolpuddle建立六个农舍,供退休农工养老之用。其后,全国工会联盟更设法取得法院之旧址,改辟为纪念堂,开放公众参观。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