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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人被起诉排污致鱼死亡侵权人之间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343    时间:2018/07/06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本条主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
      【条文疏议】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是指污染者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由于各自行为偶然结合致使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的情形,其构成要件有四个。
      1.存在多个环境侵权主体。
      此种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
      2.环境污染者之间并无意思联络。
      环境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3.多个污染行为构成一个因果关系。
      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是多个单独的侵权行为。
      4.造成了同一污染损害。
      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损害是统一不可分的,即不知道损害的哪一部分是由数个污染行为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为所造成的。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分担依据
      在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关系形态的侵权案件中,数人的行为不结合为一个整体的原因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数人的行为分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不同程度的作用。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不同,其“原因力”就不一样。原因力是指在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每个原因对于该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原因力理论适用于多因情况下各行为人侵权责任份额的承担或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对损害后果的分担。一般说来,其行为原因力大的,承担更多份额的赔偿份额,反之则承担较少份额的赔偿份额。比较行为的原因力通常与比较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结合运用,以最后确定责任分配。
      污染者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主要是污染者的行为在导致损害的结果中所占的原因力的比例。环境污染中原因力的确定比较复杂,具体到确定责任大小,应考虑污染着排放污物的种类、排放量
等因素。排放量的计算是排放污水总量乘以排放浓度,并非单指排放污水总量。突发事故的排污量可以参照监测数据,累积型的排污量可以以排污单位申报量、日常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物量核算等方式确定。
     另外,在确定责任大小时,小仅要考虑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两种因素,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排放地距离、排放持续时间、污染物的致害程度等。由于各污染者只对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既非承担连带责任,也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污染者之间不存在内部求偿关系。
     (三)本条的适用应与《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的规定联系起来
     千万不要由于有了本条的规定,就认为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只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一种形态。本条规定的基本前提是在实际生活中,多个污染者的侵权行为是大都没有意思联络的。但是不排除多个污染者有意思联络的情形发生。因此本条的适用应与《侵权责任法》第8条(狭义共间侵权)、第9条(教唆帮助共同侵权)、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第1 l条(累积因果关系)的规定联系起来进行适用。当两个以上的污染者的行为造成损害时,对受害人责任的承担应首先考虑是否符合第8—ll条的规定,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o"而第67条是第12条在环境
污染侵权中的细化运用。多个污染者承担的内部责任的大小,则按照“市场份额规则”,由行为人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镫等闲素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个的,则要由多个污染者平均分担责任。
     【典型案例】水产公司等诉华荣公司等分别生产的污染物因暴雨冲击汇集污染水质致养殖的鱼死亡赔偿案
     【案情简介】
     水产公司和水库管理所以及张某等三人在汤河水库养殖的鱼大量死亡,经查水库死鱼与选矿所排废水、油类和尾矿砂都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原因为油类超标。
     经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的技术鉴定认为,水库鱼大批死亡,与养殖技术没有因果关系,完全是由于污染造成的。故原告遂以华荣公司等24名被告所建铜、钼选厂的尾矿砂、油类等有害废物被暴雨冲入水库,造成其饲养的鱼死亡为理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死鱼损失及利息。
      【审理判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没有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要求,在无污染防止设施或污染防止设施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导致油类及其他有害废水和尾矿砂在暴雨季节形成径流后带入水库,造成库内所养的鱼急性中毒而死,且鱼类死亡主要原因为油类超标。被告方认为汤河水库死鱼原因是地温造成、汽车从两入库河流上游水中穿行也有可能排放油类,举证缺乏科学依据,不予采信。被告认为的已缴纳排污费,已经批准立项均不构成免责事由,只要有污染行为,就应进行赔偿。被告喻某未生产,未排放污染物,不承担赔偿责任;华荣公司等23名被告对三原告的死鱼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告华荣公司、任家沟矿因生产正常,排污亦相对较多,应适当多负担赔偿数额。按镇平县环保局查证的各被告生产量推算,23名被告各自应占赔偿恳额的比例为:华荣公司78.03%,任家沟矿15.69%……遂判决如下:一是被告华荣公司赔偿原告水产公司和水库管理所210330元;其他各被告赔偿额分别为任家沟42570元,赵华伟10元……二是被告华荣公司赔偿原告张文杰损失50510元;其他各被告赔偿额分别为任家沟矿10 141元,赵华伟5元……上述一、二项由上述23名被告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是被告喻某不负赔偿责任。四是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研究】
      本案是多数人致害的环境侵权案件。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
     行为人如果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就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巾,23名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具有免责因素,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本案中,23名被告对受害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23名被告承担按份责任。
     本案中,23名被告独立生产,各自产生污染物,因天气原凶致使各自产生的污染物汇集冲入水库污染水质,造成原告养殖的鱼类死亡。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对损害结果没有共同认识,只是因偶然的因素使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而产生同一损害后果。亦即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原因,不是主观上的原因,而是各行为人事先没有预见的、外来的、偶然的客观原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贯彻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行为人基于共同过错应对自己和他人行为负责的原则,其法律效果即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或并负连带责任,只能使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具体到本案,各个被告是各自独立进行采矿,其年产量大小基本是确定的,污染物质是相同的,就其损害因果关系而言,年产量大的损害程度就必然大,年产量小的损害裎度就必然小;年产量大的治理污染的义务就必然大,年产量小的治理污染的义务就必然小,因而各个被告的过错和过错程度是能够区别和确定的。判决中对各个被告在整个损害赔偿中的各自赔偿比例的确定,反映的就是E述机制,各个被告即应按自己负担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对全部损害负连带责任。法院对于23名被告的责任的判决就是按照各自的排污量比例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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