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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后未封存现场实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做尸时医院的责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092    时间:2018/05/02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法律条文】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条主旨】医疗机构的推定过错
      【条文疏议】
      本条是《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
      (一)适用过错推定的三种情形
      医疗机构应当就其在诊疗活动巾不存在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机构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该三种情况,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对由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本条规定与第54条及第57条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中本条也是对第54条中所说的“过错”的细化,本条是以具体的三类行为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第57条则是以是否尽到“诊疗义务”来判断是否有过错。第57条的标准更为抽象,而第58条很具体,但是两者不是重叠关系。第58条更侧重于实际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四)与其他相关法条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之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鉴于该条只是司法解释,而且对于何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行为无过错,未作规定。故《侵权责任法》第58条列举式地规定了三种明显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如果医疗机构出现该一三种情况,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更具可操作性。
      【典型案例】晁某诉某医院在其妻子治疗时猝死后未封存现场实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做尸检致丧失鉴定条件医疗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1998年7月31日上午8时许,某集团职工原告晁某之妻孙某因患感冒发烧到被告下属内设机构职工医院就诊。在该医院门诊输液、用药治疗中,孙某于当日13时许猝死,死时出现全身青紫现象。孙某门诊病历显示曾有多种药物过敏史。
      原告对其妻死亡原因曾向该医院领导质疑,被推诿去找主管医生。当晚,原告将尸体运至殡仪馆。8月3日,原告向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8月6日,职工医院对孙死亡做出鉴定结论:认为高热原因待查,猝死原因待查。并非医疗事故。原告对此结论提出异议,向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由于治疗的药品、残液、器械未作封存,且48小时内未做尸检,丧失鉴定条件,故原告的鉴定申请未被受理。8月14日尸体火化。孙某死亡时50周岁,花去丧葬费1650元、交通费180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判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妻到被告下属职工医疗就诊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患关系。被告所属职工医院在为孙某输液、用药治疗中,患者出现异常并导致獐死。在死亡原因不明情况下,被告应
当预见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本应妥善封存保留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在原告对死因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提出尸检,但其却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丧失鉴定条件,且在庭审时仍拒绝提交相关原始材料,故对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
      原告在其妻死因不明并存有疑问的情况下,亦应在48小时内提出尸检要求,而未提出,也负有次要责任。
      【法理研究】
      本案是关于医疗侵权中过错推定责任的运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有法条规定的三类行为之一,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即推定为医院有过错。
      (一)本案中医疗机构违反了第58条规定口r直接推定有过错
      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复杂性,确定医疗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难度较大。如果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是难以担此重任的。所以,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医疗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
      本案中,医院方在原告申请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却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丧失鉴定条件,且在庭审时仍拒绝提交相火原始材料。这种情况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所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直接推定医院具有过错。
      (二)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过失相抵
      由于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如果不给予医疗机构减轻责任的事由,亦为不妥。所以,当患者和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同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双方过失相抵的情况,依据患者的过错程度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
      本案中患者家属未及时提出进行尸检,对十无法证明患者死因也有过错,故法院据此减轻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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