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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访问次数:34    时间:2026/03/11

【裁判要旨】

在工程的承包、分包、转包方面,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存在业务上的安排与指派行为,与其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业务上亦存在混同的情况,在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欠付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来源】

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17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申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资天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天和公司)及二审上诉人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申安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凯里市海峰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峰市政公司)、一审被告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仪电公司)、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2021)黔民终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北京申安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常见情形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北京申安公司系江西申安公司及山东亚明公司的唯一股东,北京申安公司与中资天和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北京申安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实际控制或股东、管理人员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或存在其他关系的企业取得案涉工程,都应将案涉工程交由中资天和公司或其指定公司进行实际施工。山东亚明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案涉工程后,又分包给江西申安公司,江西申安公司再次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中资天和公司,从案涉工程的承包、分包、转包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北京申安公司对其控制的山东亚明公司及江西申安公司的业务存在安排与指派的行为,与其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业务上亦存在混同的情况。另,根据(2021)赣0124破申3号民事裁定,北京申安公司于2021524日向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申请江西申安公司破产重整,现该院已受理该案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综上,原审判决由北京申安公司对江西申安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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