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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
作者:    访问次数:24    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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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023-08-02-264-001 / 民事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1.12.19 / (2021)川1381民初5475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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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号  张萍 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可否通过诉讼涤除工商登记?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诸多的法律责任,尤其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或者通过股份转让、任职调整已经实际离开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他们需要面对诸多不确定的风险。实践中,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其实在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事项上不会有太大障碍,因为对于法人而言,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法人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法定代表人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是公司各项业务有序开展不可或缺的部分,若不能及时予以变更登记,可能面临公司治理的僵局。而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法人,大多是经营状况已经恶化,面临各种执行处罚,公司事务已经停滞,没人愿意接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其权责应该相适应,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予以变更登记。如若公司怠于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义务,实务当中可以通过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原则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即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实务中,由于工商登记仅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故有些人本与公司并无实质关联,但出于工作关系、帮忙行为、甚至收费交易行为等原因而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我们在本文称之为“挂名”法定代表人。

部分公司股东为规避相关风险,委托下属或与公司无关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然而,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意味着需要承担因公司经营问题可能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明明仅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却要承担如此之高的风险,究竟应该怎么办?

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或变更本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原则上应由公司自行通过内部治理程序来确定,司法不宜主动干预。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需存在实质关联性,并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外,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对内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应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同时考虑到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性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又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需不得违反《公司法》上的相关规定。当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委任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其实际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此时强迫相关自然人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使其承受持续的潜在法律风险,也不便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亦不利于保护公司相关债权人利益。故当公司内部的该项治理机制失范且被委托主体穷尽救济途径而无法维护其权益时,便有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应当赋予其诉讼的权利,此时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应具有可诉性,法院应据此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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