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人事聘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
作者:    访问次数:23    时间:2024/03/27
图片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2日,教师郑某入职A高校并签订《A高校非教学科研人员工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即教师,下同)来校报道后,承担如下义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少为大学服务5年,参加进修或在职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的,还应承担学校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三条第2款第3项约定:“乙方按未满服务年限(不足一年的,以一年计,下同)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总额=学校在个人离校前一年所聘(保留)岗位应发收入×未满服务年限”。

2019年7月,郑某获取攻读博士学位机会,向A高校申请离职,并请求移交档案至拟就读学校。A高校提出郑某在校服务期未满,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人民币140692元。2019年8月23日,郑某向A高校提出《申请》,载明:“因未满服务年限,自愿缴纳违约服务金。(离校补偿金140692元)”2019年8月27日,郑某向A高校缴纳了违约金后,顺利就读其他高校攻读博士。2020年8月26日,郑某以《A高校非教学科研人员工作协议书》关于劳动者未满服务期限需要交纳违约金的约定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本人系迫于档案移送需要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支付违约金为由,要求A高校返还收取的违约金。

来源:(2022)闽民再248号

图片

二、争议焦点

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图片

三、裁判要旨

郑某于2020年8月26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郑某与A高校签订的《A高校非教学科研人员工作协议书》违约金条款无效,A高校返还郑某缴纳的违约金140692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泉劳人仲案字(2020)第1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郑某的仲裁请求。

郑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503民初1024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A高校与郑某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的《A高校非教学科研人员工作协议书》中关于郑某未满服务年限辞职应缴纳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A高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郑某14069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A高校不服判决结果,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5民终字325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A高校不服判决结果,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系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人事争议法律适用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属于国务院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本案应依照该意见执行。该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可见,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2]162号)是国务院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在福建省的明确细化和具体操作性规定,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2]162号)第八条第(一)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工作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原审认定A高校与郑某约定的未满年限离职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当,应予纠正。

图片

四、案例评析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后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一锤定音,成为福建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协议违约金条款效力的“第一案”。一、二审法院忽视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作出判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系高校与聘用制的教师之间的人事争议。高等院校是我国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高校教师作为一线人才培养的教育工作者,既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也承担着相关科研工作,特别是高学历的中青年教师更是高校的中坚力量,是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在高校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伴随着我国高校当前的“双一流”建设以及各地区积极的人才引进政策,出现了大量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的无序流动现象。为此,考虑到保持教学、科研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保障高校可持续健康发展,各高校普遍在人才引进时通过签订相关合同确定服务期和解除聘用关系的条件。此类合同既不违反教师的流动性原则,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高校教师作为高级知识分子,更应当严格遵守契约精神。

本案虽然是高校教师人事争议案件,但是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关系,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之间的合同争议具有指导作用。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