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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拖欠工资,法院判“经手人”担责?!
作者:    访问次数:200    时间:2022/12/06
基本案情

吴师傅是一名泥瓦工。2021年2月,吴师傅在“鱼泡网”看到唐某发布招工信息,便与唐某取得了联系,和数名工友一起到唐某安排的一处工地做泥工。唐某与吴师傅等人对工钱进行了口头约定,施工期间,唐某预支了部分生活费给吴师傅。

2021年4月,唐某微信发送了一张结算单给吴师傅,写明吴师傅的工作量及工钱,结算单的落款处写明“经手人”唐某。

之后吴师傅和工友多次找唐某讨要剩余的工钱,唐某以自己只是经手人,老板另有其人为由进行推诿。但是,吴师傅等工友从未见过唐某口中所称的“老板”,也没有所谓“老板”的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

眼看回款无望,其他工友打算认栽。吴师傅想不通,决心到法院起诉试试。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吴师傅的案件后,按其意愿安排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唐某在电话里依然辩称自己只是经手人,不是老板,不愿承担付款责任。案件立案后,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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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吴师傅在付出自己的劳动后,理应获得约定的报酬。

本案被告唐某虽在其发送给吴师傅的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但本案中原告吴师傅系看到被告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与唐某联系后到相应工地做工,工价也是与唐某商定,施工听从唐某安排,生活费由唐某预支,并未与其他案外人联系。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与原告吴师傅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为被告唐某,唐某的合同责任不能因其在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而免除,并判决唐某向吴师傅支付工钱7280元。

法官提醒

建议农民工朋友在外务工时尽可能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对用工主体、工价、报酬支付时间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本案中出现的被告以非合同主体“狡辩”的情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对外提供劳务或签订合同要养成收集雇主、合同相对方身份信息的习惯,以备将来可能发生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之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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