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的发展
作者: 访问次数:648 时间:2021/02/27
关于台湾现行契约法的发展,简要归纳为四点:
(1)调和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强化规律定型化契约,促进劳动契约社会化,以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权益。
(2)新契约类型的有名化。债编修正考虑增列交易上重要新类型的契约。
(3)买卖契约的国际化。为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应参考联合国货物买卖法公约,修正债编关于买卖的规定。
(4)契约责任的加强。建立契约上附随义务的概念,创设缔约上过失、加害给付等制度,调整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体系。
在此报告,我简要的说明台湾现行民法和市场经济有关的基本制度,我们看到以民法为核心的私法体系确实为市场经济的发达提供了必要、不可欠缺的法制基础气,而市场经济的发达也促进私法体系的调整。物权法规定以所有权为中心的多元化物权类型,明确界定其范围,对其得丧变更和保护详设规定。各种物权原则上均具有处分性,可以让与或设定担保,具有物尽其用的功能。契约法则在于实践私法自治,以契约自由为原则,对各种重要类型的契约,设合理、明确的任意规定,补当事人意思的不足,必要时并设强行规定,以维护社会正义。契约法使平等的主体得自由的参与交易活动,自负责任、自负风险,具有货畅其流的功能。完善的物权法和契约制度不但使市场经济具有效率,而且使个人能够自主,有选择可能性,有奋斗努力的意愿,这也是台湾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又须强调的是,民法的终极目的乃在于维护、促进、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人格的发展和尊严。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加强防止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滥用,避免以强凌弱,以富欺贫,不使所有权和契约成为人剥削人的工具。市场经济的运作须要二双手,一双不可见的手,那就是追求利益;一双可见的手,那就是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二双手的协力,必能建立一个有效率、公平的市场经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