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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修缮房屋费用是否可以主张折抵租金
作者:    访问次数:779    时间:2020/04/08
    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之房屋,陆续为之修缮水管、屋漏、化粪池等,支出费用甚巨,主张应自所欠之租金中抵消扣除。据二审法院之事实认定,有的修缮项目欠缺凭据,不足采信;有的修缮价值已经不存在,依第四三一条规定,不得请求偿还。凡此均属事实认定,无庸详论。
    值得特别研究的,是关于承租人于一九七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理化粪池及马桶一座,支出费用七千三百元之偿还问题。依据事实认定,此项修缮是在出租人以承租人欠租止约起诉请求迁让后,始行为之。基此事实,  “高等法院”认为:此项支出费用已非得认为承租人就租赁物支出之有益费用,第四三O条及第四三一条有关扣除或偿还之规定已无适用余地,承租人之抗辩权亦难成立。“最高法院”亦认为承租人所主张之抗辩不成立,但所持理由,与“高等法院”则有不同,略谓:“恶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固得依关于无因管理之规定请求偿还(第九五七条),其所支出之有益费用固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但恶意占有人不得于其所负担使用代
价返还扣除之,应另行请求。”
    据上所述,可知“最高法院”在本案采取三点见解:O承租人欠租止约后,修缮租赁物,客观上增加其价值,即所谓有益费用者,能否请求返还,依第九五三条以下关于占有回复关系之规定解决00恶意占有人对于所支出之有益费用,仍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恶意占有人就其得主张返还之费用债权,不得与其应支,付之租金,互为抵消,必须另行起诉请求。
    第一点之见解,原则上可予赞同;第二点意见与现行规定之体系及目的,似有违背,第三点见解欠缺法律依据,与一般法理亦未尽相符,似有商榷余地。
    第九五三条以下系规定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之权利义务关系。请此规定仅适用于无权
占有之情形,盖从文义言,既然区别占有人为善意抑或为恶意,以定其责任范围,显然系以无权占有为前提,并且不论其为自主占有抑或为他主占有,均有适用余地。再者,于有权占有之情形,占有或是基于典权、地上权、质权等物权关系,或是基于租赁、借贷等债之关系,在返还请求人与占有人之间,既有基础法律关系可资遵循,原无适用第九五三条以下规定之必要。
    然则,占有基础法律关系消灭后,例如在租赁契约终止之情形,当事人间之权义将如倚决定?终止前之关系,仍应依原契约规定处理,虽无问题,但终止后之关系如何解决,不无疑问。“最高法院”似认为租赁契约既经终止,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之义务,已失其占有之依据,故应构成无权占有,此项见解,原则上可予赞同;至于在契约解除之情形,因当事人须互负恢复原状之义务仍受契约法之规律,从而当事人间之权义关系应依契约法之原则处理,不适用无权占有之规定,并予说明。
    回复请求人得主张权利之竞合
    占有回复请求人关于占有物之返还得主张之权利,因占有人系善意抑或为恶意而有不同。其中最主要者,系关于占有物灭失、毁损时之赔偿责任。依第九五三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灭失或损毁者,对于回复请求人仅以因灭失或毁损所受之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反之,恶意占有人或无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灭失或毁损者,对于回复请求人负损害赔偿之责任(第九五六条)。
    回复请求人除上述权利外,是否亦能主张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等其他请求权?质言之,第九五三条等是否为特别规定,排除一般规定之适用?此为一项甚有争论之问题。台湾学者有认为占有物返还一事,仍然不免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闯题相伴而生,其时究竟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得自由选择,如发生请求权竞合,权利人不妨择其有利者行使之。实务上之观点如何,迄未见明确判决,就本案观之,在第九五三条以下并未规定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有请求权,而“最高法院”认为其仍得主张不当得利,据此而推论,似亦认为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一般规定,仍有适用之余地。
  然依吾人之见解,回复请求人依第九五三条以下规定得主张之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竞合关系,不能纯从形式推论,一概予以承认或加以否认,而应斟酌立法目的决定之:
    (1)就侵权行为之适用性言,第九五三条既然规定善意占有人仅以灭失或毁损所受之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立法目的显然在于优遇善意占有人。因之,为贯彻此项立法意旨,纵善意占有人之行为符合第一八四条规定之要件,原则上亦不发生侵权责任。反之,依第九五六条规定,恶意占有人以及无所有竞思之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灭失或毁损者,应负赔偿责任,论其要件,与侵权行为责任并无重大不同,故在适用上不生显著歧义,惟著其行为不合第九五六条之规定一而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者,例如恶意占有人无权处分标的物,仍应依第一八四条规定负责,自不待言。
    (2)就不当得利请求权言,关于占有物之使用收益.为贯彻第九五三条优遇善意占有人之趣旨,自应认为回复请求人不得主张不当得利。惟占有人无权处分,擅自出售占有物,受有价金者,则不论其为善意或恶意,均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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