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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    访问次数:951    时间:2020/04/08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10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但侵犯采光权的确认却是个难点问题。首先得说,不能以现在是否有人居住为依据,正如你所说现在没人住也不等于以后永远没人住啊。由于国土太大,各地经纬度不同,具体的房屋的地势不同,房屋的高度不同,所以,国家无法具体做法地以几层(高度)或距离来规定什么情况属于影响采光,什情况不算影响的。 
标准的考察评价标准是在一年中照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室内采光时间不少于1小时。可是,涉及采光权的案件多是发生在春夏秋季,距离冬至日甚远,这就只能请相关部门归根当地经纬度来计算评估了。 
这个评估,应该是在起诉后,由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

什么大于2小时大于1小时具体建筑的高度是如何计算出的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你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就你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即使通过诉讼,你的采光权可能也难以得到保护。不过,法院可能会判决开发商给你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你可以向邻居要求停止对你权利的侵害并且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但考虑到你们家在农村具体环境限制可以向邻居说明情况好好商量也可以向村委会反应要求处理这种相邻关系问题一般不建议到法院处理成本太高也不利于邻里团结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法规来看,采光权的损害赔偿金额面临的问题不少,一是立法滞后,没有可资参照的标准,即使有也远远落后于时代二是各地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是赔偿金额实在太少,难以体现采光权价值。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你可以向邻居要求停止对你权利的侵害并且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但考虑到你们家在农村具体环境限制可以向邻居说明情况好好商量也可以向村委会反应要求处理这种相邻关系问题一般不建议到法院处理成本太高也不利于邻里团结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相邻关系包括相邻用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通风关系、相邻日照关系以及相邻防险关系等。 
您完全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对方所说的并不成立。 
法律上涉及采光权的网站如下http://www.ncclj.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470 

楼上从民法角度如何处理采光权问题。 
但侵犯采光权的确认却是个难点问题。首先得说,不能以现在是否有人居住为依据,正如你所说现在没人住也不等于以后永远没人住啊。由于国土太大,各地经纬度不同,具体的房屋的地势不同,房屋的高度不同,所以,国家无法具体做法地以几层(高度)或距离来规定什么情况属于影响采光,什情况不算影响的。 
标准的考察评价标准是在一年中照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室内采光时间不少于1小时。可是,涉及采光权的案件多是发生在春夏秋季,距离冬至日甚远,这就只能请相关部门归根当地经纬度来计算评估了。 
这个评估,应该是在起诉后,由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日光是以平均日照算的你现在不好证明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采光权的案件一般都是要通过鉴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光权的科学结论案件处理起来是会有个程序的.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开发商修改规划设计并不等于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不违章并不等于不对他人造成侵害人民法院报上曾刊登过一个案例说是房屋不违章但对相邻采光有影响的一样承担了赔偿责任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25米太近了根本不符合建设规范先去建委举报再法院起诉

先看看对方有没有规划许可证再说

 

这个估计不行理由如下 

1/对于光照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你家阳台能晒到1小时左右应该基本能达到标准 

同时光照的地方不仅仅指阳台只要阳光能照到其它房间的窗户也算的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10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2/目前的高层建筑户型设计的原因遮挡阳光是很常见的现象由于你购房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这个问题而且一般都是看过房屋模型或者样板房的相当于你已经知道这个房子的情况即使你当时没有清楚去问所以想索要阳光权法院很难支持你 

我以前回答的链接供你参考 

住宅楼多少距离内不准建房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4316825html

 

相邻权的问题, 

通过诉讼不难解决, 

也可以到建委去举报,非法建筑,

采光权是有规定的,是冬至那天保证阳光照射1小时。所有你要看看是否妨碍了你,不是你说他挡住你了就算挡住了。

您好,目前这种状况如果你们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来维护你们 

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 

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 

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

是,可以通过法律咨询

 

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给出日照标准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1h小时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指的是日照间距日照间距指保证阳光直射后排放物不受遮挡距离而日照间距是由房屋朝向后排房屋高度和当地的经纬度地理环境的几方面因素所决定的要计算日照间距有一简便的公式即DO=L*HO9其中HO=H-H1公式中的DO表示日照间距L表示正午12点当地水平阴影长率冬至日H为前排房屋实际高度H1为后排房屋底窗台的实际高度HO为前排住宅计算高度L可到当地建筑设计部门予以查阅也可根据当地经纬度计算按照L=ctg当地经度+当地纬度计算如果计算出来的日照间距DO大于两栋楼实际距离就说明他们侵犯了你们家的采光权了关于赔偿问题不同地方有不同地方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和第90条相邻人不能影响采光权不能排放光污染 

2/外墙的颜色不能随意改变改变外墙颜色必须得到规挂部门和城管部门批准 

我以前的回答供你参考 

我家的外墙被楼下的咖啡店刷成绿色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8397372html 

我想改阳台窗户因为设计不合理采光不好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6483961html

侵犯你的采光权你直接要求他赔偿违章建筑应该向城乡建设局反映

1、采光权是否被侵犯的判断在冬至日是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2、本案中 你邻居是非法建筑还应受行政处罚;严重的 应该拆除

 

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10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查一下民法和物权法关于相邻权的保护问题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当单栋塔楼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系数不得小于10多栋塔楼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条例执行 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该按照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与间距之和计算并按照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2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者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的系数不得小于12 关于公共建筑的间距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小于上述12的规定 如果塔式建筑遮挡的是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时建筑间距系数按照上述12的规定执行但下列情况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1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2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3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你想具体了解可以到网上的相关法律论坛提出问题的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第八条 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 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 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自己所有或使 用的房屋被挡日照的均可到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勘测设 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 挡日照的确认 

第十条 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 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给予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 同一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施或违反规划设 计要求造成挡日照影响的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关于采光权赔偿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
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您好 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的费用。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同时结合民法相邻权进行理解,此理解不应过于僵化。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啊。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看你那是大城市还是小城市了.
北方大城市(Ⅰ、Ⅱ、Ⅲ、Ⅶ类气候区)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2小时就可以了。中小城市需要3小时。
Ⅳ类气候区大城市满足大寒日3小时,中小城市冬至日1小时就可以。
Ⅴ、Ⅵ类气候区满足冬至日1小时就可以。

我说的可以是指符合国家法定要求,你打官司肯定输的。

有效日照时间是以当地真太阳时从8点到16点这段时间的累加时间,计算起点是底层的窗台面。

不知道你明白了吗? 

答案补充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当单栋塔楼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系数不得小于1.0.多栋塔楼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条例执行: 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该按照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与间距之和计算,并按照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2.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者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的系数不得小于1.2.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 
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补偿。不齐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诉。 
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5、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房价的不确定、日照时间的难以细化以及不同人对阳光通风的不同认识等,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地理条件就相差很多,不可能以一个固定标准来计算。因此,采光权立法在法律技术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如果是想打这方面的官司,可以给你个案例看看。

20名业主 提起“阳光权诉讼”

  2006年初,钱学志律师代理首批20位业主,到丰台法院对开发商提起“阳光权”诉讼。他当庭提出:“如果按照购房时的承诺,业主房屋光照时间至少每天有五六个小时,现在则减少到1小时左右。这些情况不仅使业主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业主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仅每月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而他们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现刚居住了一两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开发商违反承诺,在建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业主们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和眺望权,业主们还受到光污染。为此,开发商应当给予约10万元赔偿。”

  对此,开发商答辩称,他们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他们在开发建设小区的过程中取得了行政部门的多项许可证件,不存在过错,相邻东侧楼房变更规划已经过公示并公证,业主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另外,业主住房的户型结构决定了其享有的日照水平,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鉴定部门对25号楼东立面大寒日、冬至日的日照影响情况进行了测算,报告显示冬至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以上,符合北京关于居住最低日照标准的规定。并且,业主们要求赔偿的数额缺乏依据。造成电费增加的原因有很多,电器使用、生活习惯等,在多种原因并存的情况下,很难量化出遮光引起电费、取暖费增加的数额。更重要的是,关于采光权、眺望权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经过钱律师的据理力争和激烈的辩论,最终丰台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关于相邻东侧楼房高度的承诺,开发商应该遵守。从本案现有事实来看,东侧高层住宅虽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但确已对相邻住房采光、眺望造成影响,故开发公司违约的事实成立,对李先生等业主应适当予以赔偿。据此,2006年11月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住在9层以上的16位业主共计48万元的损失,即每位业主获赔3万元;而另4位8层以下的业主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但之后开发商上诉,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上存在瑕疵,此案被发回重审。此时,第二批16位业主也提起诉讼,与首批16位业主一案合并审理,总共32位业主。2007年10月,丰台法院作出判决。尽管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但因购房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且因遮挡而造成的损失证据不足,而未判决赔偿。

  大失所望的业主们立即委托钱律师,向二中院提出上诉。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如果确实影响到你的采光权,那么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一定的赔偿。因为,对方已经盖好房屋,你起诉要求对方拆除房屋,这种可能性不大。另外,虽然20年了,但是,因为你们之间的纠纷属于物权纠纷,法律上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也就是说你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要求赔偿。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给出的日照标准: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根据你的情况,你的邻居只要盖房子肯定是会影响你住房的采光时间;但如果他加盖这层建筑已经得到批准,而且只是一层加一层;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即使你要求他停止建房,法院肯定不会支持你。 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依据你的描述不会影响到你采光权依据我国法律 在冬至日时太阳直射到房间的时间不能少于两个小时 只有在小于两个小时的情况下,才能够主张采光权 采光权一般是针对的是南北向 南边楼影响北边楼的采光问题 你邻居基于物权的权利而建造房屋,你们是不能对抗的。 即使你们以相邻权主张权利,除你们能够证明其所盖的楼房影响到你们的权利,否则也不会支持你们的请求。 建议你们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请求一些经济补偿。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可以要求补偿,影像资料可以成为证据。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对侵犯采光权而进行补偿或者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由于难以量化赔偿,只能是一个适当的补偿,而这个适当性又根本无法平衡双方的权益。这就需要协商解决,达到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补偿标准。协商无果,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4-26 23:50 

    给你个“采光”纠纷赔偿的标准、范围。希望对你调解或去法院诉讼有所帮助。采光纠纷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得比较笼统,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应对赔偿标准及范围进行认真审查。由于相邻采光已经形成纠纷,要求提供便利一方的采光权已经受到侵害,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鉴于相邻关系情况复杂,应从不动产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长期相处,有利团结互助的角度考虑。对排除妨碍,能拆除的应判令把影响采光部分的建筑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尽可能采取措施,给予受侵方的采光予以补救。赔偿的范围及数额:(1)受侵害方房屋贬值部分。侵害方因其建筑物轻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较大的增值,或者侵害方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邻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物价评估部门,对受害方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或者变通由建筑方将邻方的房屋以原有价格买下,受害方另置买新房。(2)受侵害方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受害方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受害方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可考虑将该项费酌情予以一次性判赔。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4-27 00:02 

日照间距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住宅正面最小间距按照下列建筑间距系数控制,且计算间距最小取值不得小于15米。
1、朝向为正南向的,建筑间距系数一类地区不得小于1.4;
二类地区不得小于1.5;三类地区不得小于1.6;四类地区不得小于1.9(其中头屯河区、东山区、机场地区建成区改造建筑物日照分区按三类地区执行);
2、朝向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建筑间距系数可根据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这是我所在地区的“日照间距规定”。你可以对照你所在的地区“生活性建筑间距规定”来解决你的问题,可以去建设行政机关查询。

 

看你那是大城市还是小城市了.
北方大城市(Ⅰ、Ⅱ、Ⅲ、Ⅶ类气候区)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2小时就可以了。中小城市需要3小时。
Ⅳ类气候区大城市满足大寒日3小时,中小城市冬至日1小时就可以。
Ⅴ、Ⅵ类气候区满足冬至日1小时就可以。

我说的可以是指符合国家法定要求,你打官司肯定输的。

有效日照时间是以当地真太阳时从8点到16点这段时间的累加时间,计算起点是底层的窗台面。

不知道你明白了吗?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长安区智慧城业主讨要采光权,经调解14家建设单位赔偿4475万赔偿标准:大寒日日照零小时的每户赔两万,日照1小时的赔1.5万 业主起诉西安市规划局,经调解获开发商赔偿:大寒日日照零小时的每户赔2万,日照1小时的赔1.5万 

长安区智慧城业主讨要采光权,经调解14家建设单位赔偿4475万赔偿标准:大寒日日照零小时的每户赔两万,日照1小时的赔1.5

本报讯(记者 宁军) 两年多以前交房时,西安市长安区智慧城部分业主发现对面工地规划的18层高楼将会遮挡自住房的阳光,多次反映无效后将西安市规划局诉诸法院。近日该案调解结案,44位业主陆续拿到了对面楼盘14家建设单位共同赔偿的75.5万元。

隔壁高楼挡住阳光

20076月,智慧城开发商开始给业主交房,但前来收房的业主们发现,在智慧城4号楼至8号楼的南面有处工地正在施工。有业主就去问,才知道对面的楼盘叫春天花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说,经过他们调查,在20071112日,西安市规划局作出西长规建(2007-02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该规划,春天花园楼盘正在施工的楼房设计楼层为18层,东西跨度1000米,东西楼间距18米。业主们找专家测量,该楼与智慧城4-8号楼的间距为41米。

业主们认为,西安市规划局作出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违反了国家关于城市楼间距的强制性规定——城市楼间距应保证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日照要求。

追加建设单位为第三人

于是,有业主找到了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业主说他们找过很多部门,但没有起作用,我建议业主推选代表,走诉讼程序。韩朝泽告诉记者,因业主人数较多,有的要告开发商,有的要告规划局,意见并不统一。最终,他决定起诉西安市规划局。被告的规划项目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原告合法的采光、通风权。”20081月底,56位业主将西安市规划局起诉到莲湖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西长规建(2007-02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承担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又有21名业主加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组团式开发春天花园的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紫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也成为此案第三人。

法院调解不下10

20075月法院通知开庭,其间多次主持调解。起码不下10次。韩朝泽说,在调解时,西安市规划局代表表示已经盖好的楼挡了哪些业主的采光权就给哪些赔,还没有盖好的楼房将以改变规划许可的方式解决,避免再遮挡其他业主采光。

由于目前并没有采光侵权计赔标准,只有各地法院的不同判例,因此在涉及赔偿问题时,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我们查的结果是,陕西以前最高赔了8000元,海南类似的官司赔了3万多,但业主代表提出的赔偿3万元并未被接受,其后提出的按市政供暖价格计算一季度采暖费,再乘以产权期限的方案更是每户高达十几万元,也未成功。

大寒日19户没有日照

在今年大寒日,韩朝泽及请来的专家实地对采光进行勘测证实,有的住户受影响确实很大,冬天几乎享受不到阳光。而根据专业设计院的结果,有19户大寒日日照零小时,25户日照1小时,另外33户日照不受影响。今年9月,采光受到影响的44户与14家建设单位达成协议——大寒日日照零小时的业主每户赔偿两万元,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赔偿1.5万元。44户共得到赔偿75.5万元,目前除两户因其他原因暂时还没领取赔偿外,其他42户已陆续拿到了赔偿。

此外,对起诉西安市规划局的行政官司,也因规划部门事实上改变了行政许可的内容,后建楼房不再遮挡阳光,业主们选择了撤诉。

该小区8号楼一位业主拿到两万元的赔偿后,表示谈不上满意不满意,当时说打官司,就交了100元,没想到官司能赢,挡也挡了,赔也赔了,就接受结果

据了解,在看到44户得到赔偿后,采光权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80多位业主也已准备委托律师再提起诉讼。

法规串讲

关于采光权有这些规定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采光减少致房屋贬值也应赔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峰说,除了法律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朱振峰解释说,除了采光时间小于上述标准应该获赔外,还有一种情况应该获赔:采光虽然符合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相邻的原先的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

据了解,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等。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 本报记者 宁军

他山之石

影响10户采光 赔偿80

20067月,江苏省无锡市最大一宗采光权官司审结,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共支付10户业主近80万元的补偿款。对于8户日照在12小时之间的按每平方米600多元的标准补偿,对于剩余2户日照少于1小时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进行了判决。

其他权利

关于住房你还有这些权利

用水、排水权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行权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造、修缮权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环保权 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的安全权 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获得赔偿权 因施工造成相邻不动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据综合 

阳光值多少钱 采光权受损取证难引出一司法难题

 

 

 

 

时间:2005年11月18日08:4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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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光权受损害取证难计算标准模糊不清

  阳光值多少钱 一道司法难题

  导读

  苏州市的左先生因采光权状告苏州市规划部门而胜诉的官司却在要求赔偿的诉讼中败诉。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左先生要求规划部门赔偿三十九万余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采光权损害该不该赔?究竟该如何赔?按什么标准赔?一道道司法难题挡在了有同样诉求的业主面前。视点调查周建萍程学华见习记者 张鑫

  规划违反采光规定

  11月13日,左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

  2002年他买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城西别墅小区28幢住宅的一套期房。2004年收房时他发现,与其他小区的别墅相比,他的房子楼间距过于狭窄。

  从苏州规划部门发出的该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中可以看出:28幢房与其南侧和北侧的建筑物的间距分别为10.97米和11.98米。在附图名称一栏中,苏州规划部门注明了“同意按放线图建造别墅,南北间距1:1.2以上……”等内容。也就是说,当时规划部门已注意到28幢房、29幢房的楼间距偏小,在审核开发商申请时,要求28幢房、29幢房按放线尺寸往北移2米以上。

  左先生认为,按照当时《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规定,南北楼间日照间距系数为1:1.2。即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至少要等于南侧建筑物(北檐口高度)的1.2倍。这样,即便往北移两米,仍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

  据此,左先生与苏州规划部门、开发商多次交涉,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只得把苏州规划部门及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工程的规划许可证。

  法院经一审后认为,被告苏州规划部门在颁发规划许可证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其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涉及28幢房、29幢房的日照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苏州规划部门于2002年颁发的该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苏州规划部门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4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赔偿依据不足诉求被驳

  虽然官司羸了,但左先生却没感到轻松,因为法院判令苏州规划部门向房地产商颁发的规划许可证违反国家采光规定,只是确认了苏州规划部门和房地产商对他所购住宅采光和通风的违规,远远没有达到左先生停止侵权的要求。所以,左先生必须打第二场官司。

  经咨询,左先生知道侵害其住宅采光的建筑不可能拆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左先生拿着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向苏州规划部门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可苏州规划部门也感到委屈,虽说他们承认审核房地产商规划时违反了国家建筑日照标准,但得利的一方是房地产商,即使要赔偿也应由房地产商赔。但房地产商不这么想,他们认为是按规划部门的许可证施工的,有问题也应由规划部门出面处理。

  对于左先生提出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数额,规划部门和房地产商认为没有先例,难以接受。三方就采光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一直谈不下来。无奈,左先生只得再次求助法律,请求法院判令因苏州规划部门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赔偿他的经济损失三十九万余元。

  庭审中,左先生解释说,这三十九万余元是开发商因为楼间距缩小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分摊到每户的数额。

  苏州规划部门辩称,行政赔偿不是什么权利受到侵害都要赔偿,原告提出的各种受损害的权利都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原告以开发商的销售收入作为赔偿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对损害程度无法予以确认,而原告以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开发商带来的利润所得,作为其遭受的直接损失提出赔偿,既缺乏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苏州规划部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究竟怎么赔法规太笼统

  记者调查发现,我国法律对公民采光权的规定,大多是从产权界定的角度而言,即明确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权,邻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遮挡权,以此确定受害方的采光权是否被侵害。而对采光权的保障和补偿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细则。

  “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1994年施行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这样规定。据悉,一些地方对采光权的补偿还在使用这一标准,理由是新的补偿标准还没出台。

  一位曾代理过多起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律师坦言:“在法院受理的众多侵害采光权、通风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大多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能直接判决赔偿损失的案子少之又少。”问其原因,这位律师笑着说:“你说阳光值多少钱?”

  苏州市城区法院一位经常审理相邻权纠纷的女法官说,由于法律法规对采光权侵害的赔偿规定太笼统,因此,侵害采光权、通风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在法律上遇到的难点很多,仅从审判角度,取证就是一个大难题。住宅楼被遮挡阳光和阻碍通风的现状,究竟对住户有多大的影响,具体应该赔多少,谁也说不准,也没有相关的鉴定机构予以评价。

  苏州兆丰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不无忧虑地指出:“对房地产商来说,多建造一幢楼房或一个楼层的建筑面积就能多卖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相对于住户永久享受阳光和通风的权利,目前采光权的损害赔偿额确实太低了,所以房地产商往往并不在乎这点经济赔偿。”

  计算损失要靠立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常鹏翱告诉记者,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侵犯公民采光权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应赔偿多少损失,不过,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还是能够解决采光权问题的。

  常鹏翱建议,房主如果发现自己的房子即将被后来要建设的楼房挡住光时,完全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预先请求排除该楼房遮挡阳光的危险,请求停止施工。如果房主入住以后才发现有建筑遮挡阳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部分损失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就是通过相对市场价值的方法,通过中介机构对房主房屋本应该具有的市场价值(有充足的光照)进行评估,然后再评估没有光照情况下的市场价值,这部分差价就是房主的直接损失。如果房主事先已经知道其要购买的房子在采光上得不到保证,那么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他要自己承担没有光照的损失。

  “采光权问题在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并不是一种相邻关系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开发商只是楼盘的开发建造者,而非实际的居住者。双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开发商开发的楼盘使入住的消费者在采光的时间得不到保障,那么将构成合同违约。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如果正常生活和正常生理需求达不到阳光照射的时间,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由开发商给消费者换房,按照通常的标准,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有充足光照时间的房屋。如行不通,消费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最后,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失数额的计算可以通过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为了弥补光照不得不增加户外活动和休闲的时间,其必要的交通费开支,以及由于缺少阳光消费者不得不服用钙片的支出等。然后用这段时间的平均值来乘以使用年限。这样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应该比较合理。

  “不过,违约责任中的一个障碍就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刘俊海说,现行法律规定违约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由于缺少光照确确实实会对人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消费者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刘俊海认为,从源头解决这类问题必须通过立法形式强制规定必要的采光时间、楼与楼之间的距离,这样能够间接促使开发商建造符合百姓生活的楼房。

  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2004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这类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一审法院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并无不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样,受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得了7120.3元的“遮光”补偿。

  2004年8月,天津市一住户主张自己的采光权得到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判令高层建筑物的开发商按照居室面积一次性补偿住户2800余元,赔偿标准是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不过,补偿费用只是按被遮挡的二十多平米的居室面积计算,而不是整套住宅。

  编辑手记

  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由此引发采光权纠纷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但直到现在,受害方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采光权。

  按理说,楼间距是建筑工程中一项重要指标,盖多高的楼,就该照规矩、按比例,留出相应的楼间距。但现实情况是,公民的采光权正遭遇维护和伸张的尴尬。

  据业内人士对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引发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住房地产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地产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采光权,待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已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

  二是有的房地产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大的利润,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

  采光权纠纷若想有一个圆满结局,仅凭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应当充分发挥法律事前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对恶意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房地产商应予以有威慑力的制裁,不能像现在这样简单地一赔了事。(责任编辑苏楠)

 

天津居民讨要采光权 合法建楼侵权依然要赔偿

www.soufun.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2010-01-11 10:15:00 来源:城市快报 

[提要]张先生买新房时,居室内视野开阔、采光良好,这很让他们一家满意。可是好景不长,他们小区前北、西、西南三面建造多栋超高建筑,对他们居住的小区形成了扇形的包围之势,眼见着高层建筑一天天长高,阳光也一点点退出了他的家。把阳光还给我!张先生决定起诉开发商讨回采光权。

 

张先生买新房时,居室内视野开阔、采光良好,这很让他们一家满意。可是好景不长,他们小区前北、西、西南三面建造多栋超高建筑,对他们居住的小区形成了扇形的包围之势,眼见着高层建筑一天天长高,阳光也一点点退出了他的家。把阳光还给我!张先生决定起诉开发商讨回采光权。

张先生:从立冬到清明我家里见不到一缕阳光张先生说,挡住他家阳光的高层建筑是2007年建成的,他和邻居的房屋明显光照不足,冬冷夏热。从立冬到清明整天屋里见不到一缕阳光,白天都得开灯,通风甚至通讯都造成了影响。而且高层建筑的玻璃反射还造成了光污染,使其原有的居住、生活环境人为地遭到了改变,家人精神上受到影响,也增加了生活成本,而且其居住房屋的价值明显贬损,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开发商:我们是合法注册企业不存在侵权行为

高层开发商的负责人称,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的合法企业,依法取得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的国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批准文件,不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开发问题。建设施工也是严格依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没有任何擅自变更的行为。因此,开发商的建设开发权益应依法得到维护。

法院:开发商合法但造成影响应给予补偿法院调查后了解到,20033月,张先生购买了河北区小树林附近一所公寓3层的房屋一套,20064月,某开发商在其所购住房西南侧、西侧、北侧开始建设13座高层住宅小区项目。该项目13座高层住宅的布局形成扇形。20089月,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就高层住宅对张先生居住的房屋日照采光遮挡造成房地产减损价值进行了评估,该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结果报告确认张先生房屋受遮挡后价值减损为人民币6万余元。张先生以开发商侵害了其健康权、隐私权等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房屋贬值损失6万余元,赔偿因诉讼而支付的评估费2923元。

法院对高层住宅开发建设的合法性不予质疑。通过现场勘察,13座高层住宅确对张先生房屋南侧、北侧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法院指出,原告张先生提供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是其自行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先生补偿费人民币23000余元。

据了解,同在张先生小区居住的30户居民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损害,他们也委托击水律师事务所帮助他们维权,最终全部获得了相应的补偿。

律师帮办:合法建筑影响采光亦会构成侵权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小区尽管已经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的各种文件,为什么还构成侵权呢?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满志有律师解析说,本案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属于合法建楼,但从客观上确实侵犯了张先生的采光权,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虽然合法,但仍属于侵权行为,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都将影响赔偿标准。法院也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该案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3000余元,是非常合理且在情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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