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烈性犬致人损害饲养人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071    时间:2018/09/1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
     【法律条文】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旨】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条文疏议】
     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一般规定。
     (一)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根据
     饲养动物的现象在现代社会极其普及,但是并非所有的动物均适合饲养,很多动物具有比较强的攻击性,饲养这些动物会极大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生活中,在人多且空间狭小的居民小I天常存在大型犬、烈性犬被肆无忌惮的遛养,还有很多不拴狗链,不戴嘴套,给居民带来恐慌,伤人事件屡有发生。动物在野性发作或发情时极难控制,具有很强的破坏力,且其流动性也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其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就算是温顺的动物出现在不该出现的道路或轨道、机场上都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失发生。
     (二)禁IE饲养的危险动物之界定
     我国很多的城市都制定了自己的《养犬管理办法》等类似的管理规定,对各自辖区内的犬类饲养行为进行严格细致的规制,同时配以详细的实施标准等文件解释禁养犬类品种。
     以《济宁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济‘尸市禁养犬品种和标准的规定》为例,獒犬、圣伯纳犬、大丹人、大白熊犬、寻血猎犬等37类烈性犬被列为禁止饲养的范围内,另外,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还规定有体高(肩高)、体长的限制,超过规定的大型犬禁止饲养.,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则规定了24类可以饲养的小型观赏狗品种,其他品种一律不得饲养,且对于体形也有明确的限制。禁止饲养的动物应当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禁止饲养的。此外,适用本条的规定,应当以该动物的特殊危险的实现为前提。如藏獒从房上摔落砸伤路人就不应适用本条规定,而府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阒为这是任何动物都具有的危险性,不是其特殊危险性的实现。
     (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
     在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危险责任,考虑到禁止饲养的动物的高度危险性,即便是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也不能免责。尤其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禁
止饲养饲养人仍要饲养,要求其承担加重的责任才是符合法理的。在烈性犬等潜伏种种危险的情况下,让它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态度。本条旨在要引导饲养人或管理人认识到白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为社会利益着想。
     【典型案例】肖甲诉刘乙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26日上午,肖甲去其亲属家串门,刚一进院的时候,正好碰上刘乙到肖甲的亲属院内为住户王某送气罐,并带了一条牛犊子大小的狗,且该狗没有用链子拴住。正当刘乙与他人交谈时,肖甲见此狗体形特别巨大,便慌忙躲闪,但因为其曾患有脑血栓病,走路缓慢,躲闪不及便摔倒在地上。刘乙发现时,身后的肖甲已经倒地,刘乙便主动将肖甲扶到其亲属家。后肖甲被其亲属送回家中,才感到腰椎部疼痛难忍,过几日仍然未见好转。
     肖甲于同年1 1月1日,被其家属及刘乙送往大庆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被该院诊断为:第四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花医疗费3616.80元,护理费850元,交通费390元。经法院司法诉讼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为九级伤残。对此,刘乙并未对该鉴定提出异议。经肖甲对残疾赔偿金计算,应为6021. 60元。肖甲多次找刘乙调解,但刘乙认为原告并非自家狗扑倒,具体是怎么摔倒的其并不清楚,且狗性格相当温顺,从不咬人。双方调解无果,肖甲遂诉至法院,要求刘乙赔偿所花医疗费等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判析】
     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审理认为:肖甲指证,其所受伤害是由于躲避刘乙家的狗所致,对此刘乙否认。刘乙领其家狗送罐的事实存在,因在日常生活中,人自身对狗就存在恐惧感,加之刘乙所养的狗体形较大,使肖甲增加了对其狗的惧怕,以致因自己腿脚行动不便而摔伤。刘乙虽称并非该狗造成肖甲倒地,但在庭审中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此起纠纷其应承担主要责任(70%)。
     肖甲在此起纠纷前就患脑血栓疾病,行动较缓慢,见到划乙家狗躲闪不及摔倒在地,使其受伤,亦有自身因素。所以,肖甲在此起纠纷中亦应负次要责任(30%)。
     故判决:被告刘乙给付原告肖甲赔偿款8004. 08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468元,原告承担138元,被告承担330元。
     【法理研究】
     (一)本案中致害动物的界定
     本案中刘乙饲养的“牛犊子”大小的狗,应该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其体高、体长均超过了限制性规定。《侵权责任法》第80条之所以单独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侵权责任,是考虑到了烈性犬等动物的危险性。其不但具有较强的攻击性,会直接造成他人损害,而且单是看见或在其饲养人周围生活就会给一般的普通民众造成恐慌情绪,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现实巾藏獒伤人事件频频发生,更有藏獒咬死主人的案件发生,而且藏獒极其凶猛,往往会连伤数人且难以制止。这种悲剧提醒我们必须严格规范烈性犬等动物的饲养,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课以其饲养人严格的责任是极其有必要的。
     (二)本案饲养人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饲养人的狗造成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烈性犬惊吓致人损害,饲养人亦应承担责任。本法第80条规定了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而由于危险动物惊吓致人损害亦是动物危险性的体现,所以仍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本案无疑乃一起烈性犬致人损害案件,是比较特殊的动物侵权案件。
     在一般的案件中,通常是动物直接造成人的伤害,如獒犬咬伤人的事件就时有发生。而在这起案件中,刘乙带的大狗,并没有扑咬肖甲,而是由于肖甲从来没有见过像“牛犊子”一样大的狗,其以为是狼,故而由于心生惧怕,加之其患有脑血栓病,走路缓慢,腿脚不灵活,所以在向后退的过程中而摔倒,致腰榷压缩性骨折。肖甲的伤虽然不是由于刘乙的狗咬所致,但与案中大狗有直接原因,可想而知,在农村生活中常见的都是普通的看家狗,像刘乙带的体形巨大的狗,在平日里基本上是极其罕见的。加之人生性惧怕大狗,且刘乙的狗也并未拴住,明显没有尽到管理饲养动物的职责,所以肖甲摔倒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害怕躲闪所致。
    刘乙是狗的所有人,即管理人,其应对肖甲的损伤非由于怕狗所致负有举证责任,或证明肖甲有过错。否则,其就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刘乙并没有提供此方面的证据,那么,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当然,肖甲年老,且身体行动不灵活,也是造成其损伤的一方面原因,那么他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