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法律条文】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o
【本条主旨】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条文疏议】
按照本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所有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项:首先,要有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行为;其次,要有损害;最后,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与他人损害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将其交由管理人管理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负连带责任;所有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廖某妻儿诉祥和公司身亡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6年,祥和公司所有的办公楼二楼东面在洪灾中受损,由于办公楼西面系祥和公司员工宿舍,祥和公司决定对该办公楼东面进行封闭,在办公楼临路边修筑了防护栏,同时对办公楼楼梯间通道进行封堵,并在接连办公楼东西两面的走廊上修建了堵墙。
2009年4月30日下午,祥和公司娱乐中心突然发生停电,次日,电工在检查用电线路时,在被封闭的东面办公楼二楼内发现了一具男尸。报案后经派出所民警现场勘察,查实无者系经常在祥和公司附近捡拾废品的村民廖某。当时廖某两手各握一根电线,身上有多处烧焦的痕迹,系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廖某的两个儿子与祥和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祥和公司支付对方人道主义赔偿15000元。由于廖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事后认为祥和公司赔偿太少,协商未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祥和公司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审理判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祥和公司对废弃办公楼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尽到了安全防范的义务,其电线安装也并未违反技术规范,并且死者廖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在被告祥和公
司附近捡拾废品,理应知道该办公楼已经荒废,其擅自进入大楼内拉扯墙上电线导致触电身亡,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自身过错,因此被告祥和公司对廖某触电死亡的后果并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廖某妻子和两个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理研究】
本案涉及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认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4条的规定,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抛弃是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之一,所有权人抛弃所有物的,一般不会造成他人损害,也不会产生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但若抛弃物为高度危险物,则该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祥和公司将废弃办公楼进行封闭,在办公楼临路边修筑了防护栏,同时对办公楼楼梯间通道进行封堵,并在接连办公楼东西两面的走廊上修建了堵墙。这表明祥和公司采取了防范措施,其电线安装也并未违反技术规范。廖某私自进入大楼内拉扯墙上电线导致触电身亡,责任自应当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