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经营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律条文】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主旨】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条文疏议】
(一)民用核设施的界定
其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和平日的而建立的非军用的核设施,例如核电站。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该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对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进行了解释,其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营运核电站、民用研究堆、民用工程实验反应堆的单位或者从事民用核燃料生产、运输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且拥有核设施的单位,为该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者。”
(二)民用核设施致害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人类从事的核活动属于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在现有核工业技术条件下,即使人们在各个环节中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仍难免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造成对周围环境中的人身、财产以及环境的损害。为切实保护人们的牛命和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这类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即使经营者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民用核设施致害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战争等情形。
若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是由战争等情形引起的,则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6条也规定,对直接由于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战争或者暴乱所引起的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营运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受害人的故意。
若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的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媒体报道】法国再次发生核辐射事件
法国电力公司2008年7月23日说,法国南部特里卡斯坦当天发生一起核辐射事件,100名公司员工遭到“轻微辐射”。
这是法国几周来发生的第四起核电站事故,也是5天来发生的第二起事故。
法国电力公司发言人卡罗琳·米勒说,特里卡斯坦一座核电站内的4号核反应堆管道发生泄漏,流出的放射性物质致使100名员工遭受辐射。当时,这座反应堆已被关闭,正被重新注入燃料。
米勒说,员工遭受辐射的程度只有规定限度的四十分之一,眼下已经回家,但还会接受进一步检测。
“让我们担心的不是辐射的程度,而是遭受辐射员工的人数,”米勒说,专家正在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
7月18日,法国另一处核电站的15名工人在实施日常维护工作时遭到放射性辐射污染。
法国是核能利用大国,现有59座核电站,所产电力占法国电力总产能的近80%。不过,接连发生的核电站事故也引起社会对核安全的质疑。